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本着勤俭节约、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强化管理的原则,参照《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办行〔2007〕11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三条 学校建立出差审批制度。各职能处室及附属单位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单位负责人必须事前将出差人员、出差地点和出差时间向主管校领导汇报。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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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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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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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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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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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校级及正校级以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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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席(软座、软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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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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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等舱或公务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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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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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校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艺术一级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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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席(软座、软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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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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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舱(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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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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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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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席(软座、硬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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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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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舱(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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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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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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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席(硬座、硬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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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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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舱(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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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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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事先经主管校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正校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或公务舱;副校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飞机普通舱。
第五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
第六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全列软席列车设有一、二等软座的,正校级及以上人员,可以乘坐一等软座,凭票报销;处级及以下人员可以乘坐二等软座,凭票报销。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乘坐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第三章:住宿费
第八条 我校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实行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规定等级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不得在任何性质经费中报销。出差人员实际住宿费低于其规定等级标准部分,按30%给予补助。
住宿费规定等级报销标准见下表: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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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标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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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校级及正校级以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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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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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校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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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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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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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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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省内出差每人每天30元;省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出差人员应主动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索取收据,伙食补助费不实行定额包干办法,每人每天在规定包干标准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没有接待单位收据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长途汽车、轮船,节约开支,出差人员连续乘坐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船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职工到本市以外出差,单位没有提供交通工具,当天往返无住宿票据,可凭当日往返城市间交通票据,一次性加发伙食补助费50元。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再报销市内交通票据。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相关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特殊情况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均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参加省统一组织的扶贫、救灾、防疫、医疗等各种工作队到基层支援工作,或到基层见(实)习、工作锻炼,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工作期间,按每人每天15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到外地单位见(实)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或从事课题实验和现场设计,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外地工作期间,时间在六个月(含六个月)以内的,按每人每天15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超过六个月以上时间每人每天补助8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经单位领导批准,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各种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在本市区学习的,学习期间单位不发放任何补助费;到本市区以外地方学习的,学习期间单位按每人每天15元的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根据进修班、学习班主办单位实际收费情况在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不发放市内交通费。在途期间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主办单位收取的学费包括伙食补助费的,个人应如实申报,学校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规定等级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