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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变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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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教学单位、行政业务处室: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对个人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进一步调整。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可由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自行选择是否并入综合所得汇算,该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1. (详见附件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文件《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附件一.wps 

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扣除标准上调,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2023年9月起,信息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详见附件二:国发〔2023 〕1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附件二.wps

 

财务处

2023年9月12日


 

  • 附件【附件二.wps】已下载
  • 附件【附件一.wps】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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