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参照河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6〕109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行〔2019〕10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三条 学校建立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各职能处室及附属单位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单位负责人必须事前将出差人员、出差地点和出差时间向主管校领导汇报。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我校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级 别
交通工具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按公里计价出租小汽车) |
正校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副校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艺术一级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软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如果飞机票价格低于火车票价格的可以选择乘坐飞机,如果飞机票价格高于火车票价格的应事先经过主管校长批准后乘坐。
(三)正校级、副校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公共交通工具。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规定等级内,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发生的房租费用。我校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实行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的制度。
第十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人员职务级别制订。具体住宿费规定等级报销标准见下表:
职 务 |
限额标准(元) |
正校级及正校级以上人员 |
每人每天不超过800 |
副校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每人每天不超过480 |
其余人员 |
每人每天不超过 330 |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因公出差期间,已由其他渠道报销或补助的费用,不得重复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支出。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用(含往返驻地到机场、车站的交通费)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相关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在出差结束后原则上于30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交通费及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连同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事后不予补报。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应向财务部门提供内容填写完整、审批手续齐全的下列单据作为报销凭证: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租车合同、保险费票据等原始单据;住宿费发票;外出培训学习、比赛等申请备案表;会议、培训通知或邀请函等其他凭据。
第二十一条 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因特殊原因无票据或票据不连续、不完整的,由出差人提供有关凭据或书面说明情况,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能报销。未经批准因自行改变出差时间、地点和线路增加的时间,不得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得报销增加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因出差期间在家住宿,或到边远地区出差确实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审批,对本部门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纪检、审计、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主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八条 科研经费报销差旅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黄河科技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院政〔2021〕132号)同时废止。已发生但未完结的差旅事项,按原办法执行完毕。
黄河科技学院办公室 2025年10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