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行政业务处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文件,纳税人需要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简称综合所得)四项所得的收入额,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行汇算清缴。结合主管税务机关的工作通知,就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为使教职工充分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保障合法权益,按照主管税务分局要求我校全体教职工需在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汇算清缴,请各单位积极配合,并督促职工尽量于2024年4月20日前完成该项工作。
税额计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三、个人所得税APP里面的数据请自行核对,不要随意更改,有疑问请先与代扣代缴单位核实再确定是否需要更改。
四、汇算期间纳税人需确保收入(包括非在本校取得的收入)、专项附加扣除等内容的填写真实有效。税务机关后期会对相关数据审核查验,不实填报会补交税款及滞纳金。
五、如对汇算清缴政策有疑问可咨询12366税务热线,特殊情况可咨询主管税务分局荆老师,电话:0371-56989928,也可现场咨询学校财务(现办公地点:马克思主义学院楼四楼407室)。
财务处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