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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2023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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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教学科研单位、各职能部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文件相关规定,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需在个人所得税APP中对2023年的专项附加扣除内容进行确认,以便及时享受国家此项税收优惠。若2023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动,只需在2022年基础上选择一键带入进行确认即可。如需专项附加信息有变动,则需点击待确认之后进入相关修改页面进行修改。

如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则需要修改2023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需要修改2023年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婴幼儿照护的扣除比例。

   2、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的情况。例如:2023年住房租金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或2023年住房贷款利息改为申报住房租金。

   3、其他特殊信息变动需要修改专项附加扣除申报的情形。

   请教职员工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有虚假申报,税务部门将会追溯税款并产生滞纳金,进而影响个人纳税信用等级。如有问题可电话咨询:68951489(学校财务),12366(税务服务热线)。

                                          财务处

                                       2022年12月9日

 

 
校址:河南省郑州市紫荆山南路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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