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科技学院成本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成本核算的要求,培养全校师生成本观念,规范学校成本核算工作,提升学校内部治理水平和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内涵式高质量发展,根据《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财会〔2019〕25 号)《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高等学校》(财会〔2022〕26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本核算遵循相关性、可靠性、适应性、及时性、可比性、重要性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本,是指学校特定的成本核算对象所发生的资源耗费,包括人力资源耗费,房屋及建筑物、设备、材料、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耗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耗费,以及其他耗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成本核算,是指学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种耗费按照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分配,计算确定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总成本、单位成本等,并向有关信息使用者提供成本信息的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成本核算对象,是指学校在成本核算时根据其职能目标、成本信息需求等确定的,归集和分配资源耗费的具体对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成本项目,是指学校将归集到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按照一定标准划分的反映成本构成的具体项目。
第七条 学校以权责发生制财务会计数据为基础进行成本核算,财务会计有关明细科目和辅助核算应当满足成本核算的需要。
第八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步骤包括:
(一)按照成本核算要求采集费用、收入、教职工和学生等各类人员相关信息、房屋面积等成本相关基础数据;
(二)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范围和成本项目;
(四)将直接费用归集至成本核算对象;选择科学、合理的成本动因或分配基础,将间接费用分配至成本核算对象;计算确定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
(五)根据成本核算结果编制成本报告。
第九条 学校开展成本核算应当满足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的特定成本信息需求,学校的成本信息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为学校及其内部组织机构合理控制成本、优化成本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提供信息支撑;
(二)为有关部门和学校进行资源配置(如确定收费标准等)提供成本信息参考;
(三)为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开展高等学校整体、政策、项目等绩效管理工作提供成本信息支撑,同时也为学校开展绩效自评提供依据。
第十条 成本核算周期与会计核算周期保持一致, 以公历年度作为核算周期,同时可以结合成本信息需求按照项目实施周期进行成本核算、编制成本报告,全面反映成本核算情况,也可以按照教学管理的需要按照学年为核算周期,与教学计划相结合,反映学生的全周期成本。
第十一条 开展成本核算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和完善成本数据的收集、记录、传递、汇总和整理等基础工作,保障成本核算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设成本核算领导组,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财务中心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教师中心、学生中心、教育教学中心、科技发展部、校长办公室、国际交流中心、资产管理中心、后勤服务部(筹)、工会、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工学部、艺体学部、商学部、医学部、应用技术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国际学院、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纳米功能材料研究所等相关职能部门、部(院)和科研院所负责人为组员,财务中心负责学校成本核算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成本核算领导组职责:
(一)制定成本核算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确定成本核算对象、范围和项目;
(二)审定成本核算间接费用分摊标准;
(三)审定成本分析报告,讨论下一步节约成本的具体举 措;
(四)监督各部门、部(院)成本节约举措的落实情况;
(五)审核对外提供的各类成本信息及报表等。
第十四条 财务中心负责学校成本核算的日常管理工作,设置专门的成本核算管理岗位,起草成本核算管理办法、提出成本核算对象、范围、项目和分摊标准、收集整理各部门和部(院)提供的成本核算数据、计算各类成本、编制成本分析报告、加强成本信息化建设等。
第十五条 各归口职能部门、教学单位和科研院所是学校成本核算的具体责任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完成本单位成本核算资料的统计与报送工作,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好成本管理和控制,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教师中心负责提供各部门人员统计表、工资分配表、全校统一发放的人员经费(含课时酬金)分配表、五险一金分配表、工资与社保缴费分配表、人才引进与培养经费分配表;
(二)教育教学中心负责提供本专科学生专业、学生人数等信息统计表、各实习学生统计表、各部(院)教师课时统计表、各部(院)各年级各专业课程学分统计表、教学技能竞赛经费分配表、实践教学经费分配表、考试考务费分配表等成本信息;
(三)学生中心负责提供统筹国家奖助学金(本专科)分配表、普教就业经费分配表、统筹学生活动费分配表、统筹思政经费分配表、心理健康教育经费分配表、学生奖助基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分配表、各类捐赠奖学金分配表等成本信息;
(四)资产管理中心负责提供各部门和部(院)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分配表,教学实验耗材分配表;
(五)科技发展部负责提供科研绩效分配表等成本信息;
(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提供各部门和部(院)统筹信息化建设分配表、信息化技术维护费分配表等成本信息;
(七)后勤服务部(筹)负责提供各职能部门、教学单位和科研院所水电气费分配表、后勤设施维修维护费分配表等成本信息;各部门和部(院)办公用房及教学用房面积统计表等成本信息;校园安保物业劳务分配表、学生公寓房屋面积及卫生管理经费分配表等成本信息;提供全校教工餐分配表;
(八)校长办公室负责公车运行维护费分配表等成本信息;
(九)工会负责在职职工体检经费分配表;
(十)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提供成教生专业人数等信 息统计表、教学点学生信息统计表等成本信息;
(十一)国际合作交流中心负责提供因公出国(境)经费分配表;
(十二)其他各部门、部(院)和科研院所报销跨部门部(院)人员经费、学生经费、专项经费须提供具体分配表。
第三章 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业务特点和成本信息需求,多层次、多维度地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按照管理层次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主要包括学校整体、部门、部(院)、学科、专业等。按照活动类型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主要包括教学、科研等专业业务活动(以下简称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教学活动成本具体划分为部(院)教学成本、学生教学成本:
(一)部(院)教学成本。为满足教学活动成本控制、绩效管理等需求, 以提供教学服务的各部(院)、所、 中心(以下统称部(院)) 为成本核算对象,核算部(院)面向本部(院)和其他相关部(院)学生开展教学活动的直接或间接耗费的资源,即部(院)教学成本;
(二)学生教学成本。为满足学校资源配置等需求,以不同类别学生为成本核算对象,核算学生接受教学服务相关的各项耗费。按照不同学生类别,分专业、学科、学历等成本核算对象,核算学生教学成本;
1.专业成本。以不同专业的学生为成本核算对象,核算各专业学生直接或间接耗费的资源。
2.学科成本。以不同学科的学生为成本核算对象,核算各学科学生直接或间接耗费的资源。
3.学历成本。以不同学历类型的学生为成本核算对象,核算各学历类型学生直接或间接耗费的资源。
开展学生教学成本核算时,一般将专业作为基本类别,并在专业成本的基础上进一步核算学科成本、学历成本等。以各类别学生教学成本总额,按该类别学生人数求平均,即该类别的生均成本。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成本核算对象进行调整或补充。
第四章 成本范围和成本项目
第十八条 成本范围的界定应当与成本核算对象、成本信息需求相适应。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成本信息需求,按照成本经济用途、成本要素等设置成本项目,并对每个成本核算对象按照其成本项目进行数据归集。
第二十条 成本项目的设置与成本核算对象所对应财务会计科目的明细科目或辅助核算项目保持协调,确保成本数据与财务会计数据的同源性和一致性。
第二十一条 业务活动的成本项目应当包括:工资福利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债务利息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和其他费用。学校应当根据 “业务活动费用”、“管理费用”、“债务利息费用”和“其他费用”科目下的相关明细科目归集获取各成本项目的费用。对于金额较大、发生频繁或重要性程度较高的成本项目,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在上述成本项目下设置明细项目或进行辅助核算。
第五章 成本归集与分配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业务活动对象的特点选择完全成本法进行核算。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方式的不同,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能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费用,包括工资福利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债务利息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和其他费用中可以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不能直接计入某一成本核算对象、需由多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费用。学校根据业务特点、重要性、可操作性等因素,按照因果关系和受益原则选择合理的分配方法将间接费用分配至相关成本核算对象。同一成本核算对象的间接费用分配标准或方法一旦确定,各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动,有证据证明新方法能够显著提升成本核算质量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开展成本核算时,将内部机构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业务部门。是指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机构,一般指部(院)、和科研院所;
(二)辅助部门。是指为教学、科研等提供服务或产品的机构,如图书资源中心、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等部门;
(三)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是指开展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等管理活动的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业务活动成本归集和分配的一般流程如下:
(一)将“业务活动费用”科目的本期发生额按照活动类型、成本项目分别归集至业务部门、辅助部门,将“管理费用”、“债务利息费用”和“其他费用”科目的本期发生额按照成本项目归集至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
(二)将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的费用、辅助部门的费用分配至各业务部门。其中,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的费用一般先分配至业务部门和辅助部门,再随辅助部门的费用分配至业务部门。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之间、辅助部门之间相互提供服务或产品的将费用先进行交互分配,再分配至业务部门;
(三)将业务部门归集的费用分配至相关成本核算对象。
第二节 部(院)教学成本核算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业务活动费用——教育费用”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归集和分配至各部(院)教学活动和辅助部门教辅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采用参数分配法将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的费用(不包括其直接面向学生提供服务和产品的相关费用)分配至各部(院)教学活动和辅助部门教辅活动,分配参数一般为教职工或学生人数、课时、学分、房屋面积等。分配参数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
某部(院)教学活动或辅助部门教辅活动应分配的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费用=该部(院)教学活动或辅助部门教辅活动分配参数×分配率
分配率=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费用/各部(院)和辅助部门分配参数之和。
第二十八条 学校采用参数分配法将辅助部门教辅活动归集和分配的费用分配至各部(院)教学活动,分配参数可以选择教职工或学生人数、课时、学分等。
第二十九条 将部(院)教学活动归集和分配的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利息费用和其他费用加总,即为部(院)教学成本。
第三节 学生教学成本核算
第三十条 学生教学成本包括直接教学成本和支持成本。
直接教学成本是指某类学生所在部(院)或相关部(院)按照培养计划提供的各类课程、实践活动、论文和毕业设计指导等(以下统称课程)成本以及其他直接计入该类学生的成本。支持成本是指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直接面向学生提供服务和产品的成本。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专业作为基本学生类别核算学生教学成本,在核算某专业的直接教学成本时,对于部(院)教学成本中可归集至直接教学成本的,直接归集至该专业的直接教学成本;对于无法归集的,先将其分配至课程或学分,再进一步分配至直接教学成本。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以下步骤通过课程核算直接教学成本:
(一)核算课程成本。一般采用参数分配法,选择合理的分配参数将无法归集至直接教学成本的部(院)教学成本分配至课程,分配参数可以选择学分数、课时、人次等,并考虑不同学历层次课程的资源耗费差异;
某课程成本=该课程的分配参数×课程相应学历层次的资源耗费权重×分配率
分配率=(部(院)教学成本-可归集至直接教学成本的部(院)教学成本)/ ∑(各学历层次的分配参数×相应学历层次的资源耗费权重)
(二)核算课程生均成本;
某课程生均成本=该课程成本/该课程的修习人数
(三)按照实际课程修习情况或培养方案将各专业学生可归集至直接教学成本的部(院)教学成本和在本部(院)及其他相关修习的课程成本进行累加,得到直接教学成本。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学生类型、人数等标准,将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直接面向学生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相关费用分配至专业,即为支持成本。
某专业的支持成本=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直接面向学生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相关费用×该专业学生分配参数/全校受益学生分配参数
第三十四条 将某专业的直接教学成本和支持成本加总,即为该专业成本;按照该专业学生人数求平均,即为专业生均成本。
某专业成本=该专业的直接教学成本+该专业的支持成本
某专业生均成本=该专业成本/该专业学生人数
第四节 科研活动成本核算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将“业务活动费用——科研费用 ”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归集和分配至各科研机构、各部(院)科研活动和辅助部门科研辅助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流程和方法,除遵循本办法一般要求外还应当参照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科学事业单位》(财会〔2022〕27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成本报告
第三十七条 成本报告是指反映学校一定时期成本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是学校成本核算成果的重要表现形式,旨在为报告使用者提供学校成本信息。
第三十八条 成本报告按使用者的不同可分为对内报告和对外报告。对内报告是指为满足学校内部管理需要而编制的报告;对外报告是指按政府财政、教育、价格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报告。
第三十九条 成本报告包括成本报表和成本分析报告。成本报表是用以反映学校一定时期成本构成及其变动情况,考核评价学校运行状况的各种报表及重要事项的说明。成本分析报告为对学校运行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提出改进建议等的文字报告。
第四十条 学校对内成本报告,根据管理要求可按公历年度、教学周期或项目实施周期编报,用于满足日常管理、临时或特殊任务的需要,使成本信息及时服务于学校的内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外成本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部(院)教学成本和生均教学成本。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黄河科技学院成本核算管理办法(试行)》(院政〔2024〕90号)同时废止。
黄河科技学院办公室 2025年10月9日印发